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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折不挠坚持到底 峰回路转败案转胜判
信息来源:青岛律师协会 时间:2015-10-27 作者:青岛律师协会?? [ 返回 ]
百折不挠坚持到底 峰回路转败案转胜判
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 王运鲜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是律师办案过程中常见的案件类型,但本案历经四次审理才尘埃落定,在于本案的复杂性,涉案的土石方承包施工合同中隐含着土石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要还原本案的真相,需要弄清合同中包含的两个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层层剖析,逐渐看到胜利的曙光,经过代理人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给委托人一个满意的答复。案件胜诉的取得,正是源于律师把当事人的事作为自己的事,有一分希望就要付出百分努力的办案态度。
? ? 免费施工倒找钱,到底为的是那端?。
? ? 2002年9月4日,青岛高合有限公司(简称高合公司)和青岛某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签订土石方承包施工合同,约定某公司为高合公司新购买的土地进行建设平整,工程内容包括挖土、填土、岩石爆破、外运土方。合同工期自2002年9月4日至2002年11月30日,工程总造价为某公司支付高合公司32万元。某公司于2002年9月2日向高合公司提供土地平整工程报价单一份,注明高合公司支付某公司挖土(17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为1元)、填土(83000立方米,每立方米0.6元)、岩石爆破(240000立方米,每立方米为0.47元)等工程的款项合计为330000元。某公司按照高合公司要求的标高,先将土回填后,在将剩余的土石方外运,工地中多余的土方由高合公司卖给某公司,土方量为325000立方米,每立方米为2元,某公司应支付高合公司土方款650000元,上述两项折抵,某公司应支付高合公司320000元。工程价款结算方面,双方约定本合同的工程量是暂定数量,待双方共同校订后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合同约定,2002年9月27日前,某公司应支付高合公司320000元。某公司分别于2002年9月4日、9月29日、10月16日共三次以保证金的形式向高合公司交纳款项320000元。
? ? 施工过程遇阻挠,对簿公堂翻了脸。
? ? 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地附近的农民因土地补偿问题阻止某公司施工,2002年10月24日,高合公司向当地政府发出协助书,2002年10月31日,某公司以农民阻止施工,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无法再履行合同为由向高合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2002年11月6日,高合公司向某公司回一份传真,决定关于解除合同的善后工作再协商,后双方协商不成。某公司于2002年11月6日全部撤离工地。某公司未进行岩石爆破工程。2003年3月28日,高合公司向公证机关申请对工地现场状况、施工的进行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人员对现场状况和勘测过程进行了拍照和摄像。公证书证明工地尚需挖方为220000立方米、尚需填方为85000立方米。某公司在为高合公司施工过程中支付人工费20000元、设备租赁费210000元。2003年6月份,高合公司另请施工方对该工地继续施工,现已施工完毕。
? ? 另外,某公司曾于2004年10月向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合公司返还某公司已交付的保证金32万元、赔偿某公司设备租赁费和人工费23万元。一审做出判决,双方均不服判决而上诉,二审对一审判决进行了变更,其主文为高合公司退还某公司32万元。
高合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支付土款390000元,法院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高合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
? ? 临危受命把理申,层层剥茧曙光现。
? ? 委托人高合公司认为,既然自己的土被某公司拉走了,某公司就应当支付土款,遂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委托我所律师办理。
? ? 接受委托后,我们对此案高度重视,组织骨干律师对案件进行分析研究,并总结出本案的争议焦点:1.本案中某公司终止合同后是否履行了后合同义务?2.本案中土方买卖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间是何种关系?3.高合公司提交的公证文书、报价单、施工方案能否证明其所主张的请求?在确立了本案的焦点问题之后,办案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和论证工作。对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某公司在通知高合公司终止合同之后即撤离工地,虽然高合公司也同意终止合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免除了某公司应当将工程交还的义务。因为在某公司进场施工的同时,高合公司就将工地交付给了某公司,那么在某公司撤离之时,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高合公司履行通知、交接的后合同义务,但是,至高合公司申请公证证据保全之时,某公司也没有履行该义务,因此应当由其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我们认为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本案中高合公司和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包含两个法律关系,即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关系和土方买卖合同关系,而土方买卖合同关系又依附于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关系而存在,具有一般买卖合同不具备的特殊之处,本案中买卖的标的物-土方在某公司进入高合公司工地时发生了转移,之后的灭失的风险就应当由某公司承担。对于第三个焦点问题,我们认为,高合公司申请公证机关对某公司撤离后的现场进行了测量公证,是对工地现状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推翻公证的内容之前,该公证文书无疑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对于报价单,这份证据是某公司自己制作并交给高合公司的,对报价单反映的内容,高合公司一直是认可的,所以该证据也有证明效力。另外,在施工过程中,某公司还向高合公司提交了施工方案,该方案体现的内容与公证文书反映的施工进度基本吻合。因此,上述三份证据已经形成证据链条,可以相互印证,能够证明高合公司工地土方减少的数量。
? ? 不负重托克艰难,胜诉结果把心暖。
? ? 该案历经三次审判,高合公司均败诉,但高合公司一直认为自己的诉讼请求有道理,法院不应当不支持。之前高合公司的委托代理律师也做了最大努力,但结果均不理想,在无奈之下,慕名来到我所,通过对案件的详细了解和全面分析,高合公司对我所的代理工作充满期待。同时,高合公司是青岛市早期招商引资的重点单位,规模很大,在外资企业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如果本案得不到一个公正合理的结果,势必会影响到外资企业对青岛市投资环境的评价,甚至会影响到招商引资的成果。
通过对上述三个焦点问题的分析,办案律师确定了本案的代理思路,在代理过程中,办案律师充分阐述了自己的代理意见,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办案律师的代理意见。
? ?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某公司支付高合公司土款。本案一波三折,历经四次审理,最终高合公司的权利得到维护。
通过办理此案,办案律师深刻的认识到,一个合格的律师、一个负责任的律师首先要做到的是: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当事人的事情当作自己的事情办,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钻到案件中去,才能百折不挠,坚持到最后,哪怕是由百分之一的可能,也会作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其次,要想把案件做好做精,必须找到案件争议的核心关键之处,找到突破口,理顺法律关系,充分说理,最终才能实现自己的代理意见,取得案件的胜诉。